1.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会受党纪处分吗?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党风正则民风淳,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单位纠正“四风”问题不力,个别高校过度留痕、机械填表问题明显,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尤为突出,令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这个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专门作出纪律处分规定,通过纪律约束,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所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是指因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妨碍了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阻碍单位的改革发展,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党群干部关系,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等等。对于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也应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2.上级检查时,以前没有留存的材料,需要重新补上吗,是否违规、算造假吗?
在上级检查中补正材料的合规性问题,本质上是检验工作规范性与诚信原则的双重考验。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材料补正必须严格遵循“真实性”与“程序性”原则,任何形式的伪造、篡改或虚构均构成违纪违法行为。例如,某高校在巡视巡察中为应付检查,临时编造“第一种形态”谈话记录,最终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相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判断补正行为是否违规的核心在于区分“合理补正”与“伪造造假”。若材料缺失源于档案损毁、系统故障、保管不善等原因,可通过原始凭证复印件、电子数据恢复等方式补正,但需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若内容系虚构,如伪造会议纪要、虚增数据等,即构成造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弄虚作假行为亦有禁止性规定。实践中需警惕“形式补正掩盖实质问题”。例如,某高校为应对安全检查,补做消防设备巡检记录但未实际开展工作,这种“假补正”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敷衍检查”,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3.高校在教学评估中,为了应付检查,编造虚假教学成果,应承担什么责任?
高校在教学评估中编造虚假教学成果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教育质量底线的公然践踏,不仅损害评估制度的公信力,更违背立德树人的根本宗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及教育部最新政策,此类行为将面临多重责任追究。编造虚假成果诸如虚构课程改革数据、伪造学生竞赛获奖证书等行为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将被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院系负责人或校领导若默许、纵容造假,将承担“领导责任”。参与造假的教师可能被取消职称评审资格、撤销科研项目。而且造假行为一旦曝光,将严重损害高校声誉。若虚假成果导致学生获得不实荣誉(如虚构竞赛奖项),可能引发民事纠纷。例如,某高校学生因使用高校之前伪造的实习证明求职被企业起诉,学校也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教学评估的本质是“以评促建”,任何形式的造假都是对教育公平的背叛。高校应将精力放在提升教学质量上,而非投机取巧,这既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对教育事业的敬畏。
4.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发现部分项目成果与预期有差距,为了避免项目失败的负面影响,稍微夸大一点成果,这算严重问题吗?
项目验收环节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后续发展规划。项目成果是判断项目是否成功、是否值得继续投入资源的关键依据。如果为了一时的“面子工程”,夸大成果,那就是在弄虚作假。它会严重误导决策,使得那些本就存在问题的项目继续获得资源支持。这不仅是对公共资金的极大浪费,还严重破坏了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真正努力且成果优秀的项目得不到应有的支持,而弄虚作假的项目却能蒙混过关,长此以往,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在项目验收时,必须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评估项目成果。
5.高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对师生反映的问题长期拖延不解决,是否属于官僚主义行为?
高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对师生反映的问题长期拖延不解决,属于典型的官僚主义行为,需承担相应纪律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明确列为违反群众纪律的情形,涉事党员领导干部可被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即使非党员领导干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其“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为也可被认定为工作纪律违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此类行为的核心特征是脱离群众、责任缺位,如对师生合理诉求无正当理由长期搁置、表面承诺却不落实等,不仅损害师生合法权益,更会削弱校园治理公信力。实践中,无论是党员还是非党员领导干部,只要存在“拖延不办、敷衍塞责”情形,均可依据上述法规定性为官僚主义,并视后果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等处理,确保“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落到实处。
6.在科研项目申报中,为了追求数量,强制教师申报低质量项目,是否存在形式主义?
在科研项目申报中,为追求数量强制教师申报低质量项目,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行为,违反多项法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此类行为符合“虚浮不实、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特征,若造成资源浪费或学术生态破坏,涉事党员领导干部可被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即使非党员干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第七项,其“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为也构成工作纪律违规,视情节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教育部等六部门《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不得简单规定科研项目数量”,强调质量优先。例如,某高校为完成年度申报指标,要求教师将教学案例简单包装成“微课题”,既无学术价值,又挤占正常科研时间,此类行为已被多地纪检部门列为典型形式主义案例。因此,高校应严格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将“科研质量导向”纳入内部督查重点,对违规摊派指标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从制度源头遏制形式主义滋生。
7.频繁召开无实质内容会议是否存在形式主义?
频繁召开无实质内容的会议,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被直接界定为形式主义违纪情形。此类行为的核心特征是“重形式轻实效”:会议内容空泛、流程重复、缺乏目标导向,甚至为开会而开会,严重消耗基层精力却无实质产出。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判定时会重点核查会议是否具备“明确议题、决策事项、责任分工、时限要求”,若长期存在“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即可定性为形式主义,并依据相关法规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