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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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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我校所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接待管理,充分调动院系以及相关教授的积极性,加大我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力度,力争聘请更多更高层次的外国文教专家来校合作交流,推动学校学科发展,提升学校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关于聘请港澳台专家的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学校所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包括长期专家、项目专家、临时专家三个类别。长期专家又分为语言专家专业专家两类;项目专家分为国家重点引智项目专家学校重点引智项目专家学校特聘境外专家三类;临时专家是指上述几类专家以外的临时来访学者。

三、长期专家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文件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严格管理。

四、项目专家的管理

1.国家重点引智项目专家的管理

1)申请国家外专局和教育部重点资助的项目应保证学校承担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和教学任务。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国家级、省级部科研项目以及与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科研攻关、高新技术开发应用、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2)经国家外专局和教育部批准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重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执行内容。批准的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项目支出。

3)根据国家外专局和教育部有关规定,项目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专项管理,并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4)鼓励项目负责人节约使用项目经费,所节约的项目费用可以用于本人后续专家聘请接待。

5)项目经费开支仅限于外国文教专家的国际旅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用、食宿费用、课时酬金,不包括陪同人员的费用,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它支出。

国际旅费是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专家国际机票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购买,凭发票、机票复印件和登机牌核销。国际机票的金额不能超过资助标准,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课时酬金限制在每小时1000元以下,累计不超过5000元。

2.学校重点引智项目专家的管理

1) 经学校评审通过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学校重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执行内容。被邀请人来校工作时间应不低于7天,如果来访日期有变化或拟变更被邀请人,项目负责人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

2)经学校评审通过的申报国家外专局和教育部重点项目上报后,未被批准列入国家外专局和教育部重点项目的,自动成为学校重点项目,最终获得资助经费额度按照学校重点项目的要求执行,并纳入学校重点项目专家的管理。

3)经费资助范围包括所聘外国专家的国际旅费和在沈食、住、行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一次性资助最多不超过35000元。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聘请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购置器材设备的购置费用,应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4)项目负责人需提前提交接待计划,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提交的接待计划应当包括日程安排和经费开支预算。

5)经费开支预算的参考生活标准为:

专家住宿费300/.天,餐费100/.天;

此外,可报销一至两次宴请的费用,每次不超过1500元。

3、特聘境外专家的管理

1)每次专家来校工作后,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津贴数额、时间和专家当次来校工作的实际天数,按比例支付一定数额的津贴;

2)可报销专家本人从境外居住地就近机场至沈阳(或北京)往返两次国际旅费(经济舱),机票的购买和报销参考国家重点引智项目执行。

3)报销专家的住宿、参观、交通、保险等费用总额每年不超过10000元。

五、临时专家的管理

1)临时专家是指上述几类专家以外的临时决定来访的外籍访问学者。对临时专家的聘请接待,各院系所需要提前填写聘请临时专家申报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正式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2)临时专家的管理参照学校重点项目专家的管理方式进行,但只能资助解决外国专家在沈食、住、行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一次性资助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3)临时专家聘请接待应当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六、上述项目专家和临时专家在项目执行完毕,负责人须于15天内撰写成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简介、外籍专家简介、项目合作背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情况、学术贡献、行程、学术活动详细内容、项目效益,三年内继续合作的计划等,总结报告须邀请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并附项目活动照片电子版3张;发送电子版至如下电子邮箱:gjjl@mail.neu.edu.cn

成果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提供如下材料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报销手续:

1)成果报告表;

2)被邀请人的护照首页和签证页复印件;

3)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东北大学执行聘请外国专家项目预算/决算核销审批表》,一式两份,电子版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

4)拟报销票据,按财务处报账要求粘贴好,并核准金额,请项目负责人在粘贴纸的验收证明人处签字,所有票据应发生在外国专家来访期间。如果拟报销外币需单独填写借款单。

5)向专家支付津贴或讲课费须从财务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校外人员支付__劳务明细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按照国家外专局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大对各项目执行过程的支持、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各项目的顺利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与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聘用外国专家单位的外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根据组织管理、项目执行、聘请效益等情况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表彰或批评。对有挪用经费现象或逾期未报项目总结的单位,将视其情况采取必要的惩罚性措施。对无故未启动和实施的重点项目,全额收回其项目经费。

八、以上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以上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